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民申65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宝义,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沐尧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水藤入村大道北侧环镇西路东侧地合兴楼之三楼01室(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徐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再审申请人方宝义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沐尧家具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9民终2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宝义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佛山市沐尧家具有限公司发出的北美实木沙发与其网页宣传完全不符合,拒绝提供木料北美进口报告单据,产品质量差,包装内无北美国家进口木料报告、无质量认证标志,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址等信息,无品牌标识,属于三无产品,且产品无成分标识和执行标准,是不合格的产品。申请人看到佛山市沐尧家具有限公司作出的虚假、欺诈、诱导性的广告后,支付四千多元购买该沙发产品,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佛山市沐尧家具有限公司不按广告承诺的发货时间发货、换货,导致方宝义为此产生不必要的交通费和误工等经济损失。在申请人选择换货后,该公司不给换货运费190元,还随意操作为退款。综上,方宝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方宝义申请再审事由与其上诉的事实、理由相同,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方宝义现申请再审并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来佐证自己的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宝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龚 璟审判员 孙 刚审判员 谢远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