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沪0115民初39337号原告:殷文俊,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刘慧,女,1994年2月5日出生,民族不详,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原告殷文俊与被告刘慧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5日立案。原告殷文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同时也未在该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殷文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嘉穗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褚剑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