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彩云,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欧德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晓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艳,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陈彩云与被告北京欧德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彩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彩云负担。

审判员马菡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