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瑞,职业不详。

被告:美嘉乐(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A5幢10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源。

本院审理原告刘瑞诉被告美嘉乐(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瑞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瑞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瑞撤回对被告美嘉乐(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刘瑞承担。

审判员李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