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鹏。
被告:上海利百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公司
负责人。
原告周鹏与被告上海利百吉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周鹏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鹏负担。
审判员王玉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刘鹏
原告:周鹏。
被告:上海利百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公司
负责人。
原告周鹏与被告上海利百吉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周鹏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鹏负担。
审判员王玉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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