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鹏。

被告:上海利百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公司

负责人。

原告周鹏与被告上海利百吉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周鹏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鹏负担。

审判员王玉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