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伟。

被告:深圳市微络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周伟与被告深圳市微络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周伟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周伟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尊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伟负担。

审判员童建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严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