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军。

被告:泉州市布洛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玉湖村下新厝1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尔文。

原告张军与被告泉州市布洛格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洛格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布洛格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遵守免单活动规则,给予原告免单,并赔付原告订单金额三倍即2094元;2、被告在其天猫店铺首页醒目位置就欺诈原告一事五号字体且不少于50字公开道歉,持续三天。后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3日00∶00∶00,原告参加被告于“天猫”开设的“cartelo布洛格专卖店”举办的“淘抢购”活动,以698元成交价购得男士马丁靴一双,淘宝订单号为1585990577566425。被告活动前宣传抢购价为398元,且前100名购买者白送,即所谓“免单”。而实际开抢后,原告拍下价格为698元,并不是被告宣称的398元,由于被告在活动页面宣传中说“如果有任何的订单退款行为则不享有白送资格”,况且开抢总库存为100双,即可以等同视为拍下抢到了就是免单的,所以原告拍下付款后只是等待2月15号被告公布中奖名单。2016年2月16日,原告通过淘宝聊天工具“旺旺”向被告客服“cartelo布洛格专卖店:晶晶”咨询免单事宜,要求其返回免单金额至原告支付宝,该客服回复说原告并不在免单名额内。原告提出异议,质问客服总共100库存免单100名,为何没有原告名额,该客服没有正面回复,只是说当时活动系统故障,后又说系统审核不通过。然而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被告客服所言“系统故障”,即使存在,跟原告亦无必然联系,原告只是按被告页面宣传正常参加被告促销活动并且拍得货品。此外,被告宣传活动抢购价是398元,而原告整点整分整秒急急忙忙抢购后实际成交价格后来发现是698元。原告要求全额退款,被告拒绝退款。被告涉嫌利用虚假广告宣传,对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在内的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之有关条款和规定,应继续履行“免单”,并赔付原告订单金额三倍即2096元。

被告布洛格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答辩称:1、被告商品描述页里有写明398元是淘抢购的活动价。2、被告于1月23日0点参加淘宝的官方活动“淘抢购”,活动报名数量是100双,淘宝活动的规则是:活动库存销售完之后,将会恢复成未活动前的价格(即产品未参加活动时一口价698元),原告的后台显示付款时间为0点11分多,这个时候已经超过了活动库存100双的购买数量,所以自然是按698元成交的。3、当原告来问客服有没有在免单名单里之后,客服有提醒原告的订单没有在名单里,同时本着善意的原则,客服和买家说可以退货并退全款,同时由我们支付寄回邮费,而原告则一直坚持自己在免单的名单里,并说要走法律流程。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主张是无理的,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违规内容。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订单详情、聊天记录、交易快照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评价页面和免单名单ID统计对比,原告根据首尾字符重叠情况来筛选,部分未能对应找到,以证明被告涉嫌伪造免单名单。经审核,本院认为无法确定原告通过该方法提出的涉嫌伪造名单的真实性,亦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军以“小妮子20090513”的用户名注册为淘宝会员。被告布洛格公司以“cartelo布洛格专卖店”店铺名称注册为天猫商城(网址:www.tmall.com)会员。2016年1月23日日前夕,被告发布了“卡帝乐鳄鱼冬季马丁靴男士户外运动棉靴保暖男靴短筒厚底加绒靴子”的淘抢购活动规则:原价698元,淘抢购价398元,1月23日0点开抢,前100名白送。1、获得白送资格的顾客,需收到货后确认收货、晒美图和分享后联系我们客服处理:即可得到全额红包(也可以按照我们的售后卡提示处理)。2、因页面记录时时变更,故按商家后台付款时间排序为准。3、同一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收件人姓名,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与用户相关的信息,其中任意一项或多项相同或相似的均视为同一用户,仅可享受一个白送名额。4、如果订单有产生任何退款行为,则不享有白送资格。2016年1月23日00∶00∶00,原告拍得“卡帝乐鳄鱼冬季马丁靴男士户外运动棉靴保暖男靴短筒厚底加绒靴子”1双,00∶11∶54原告付款698元,15∶48∶38被告发货,2016年2月2日原告确认收货。收货后原告要求退全额红包,被客服告知未在前100名之列,不享有白送资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已经为订单详情、聊天记录等所证实,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享有免单资格。2、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关于免单资格。根据网页上的免单规则,享受免单资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前100名付款(以付款时间为序),确认收货,晒美图并分享。本案中,被告拒绝原告免单的理由为付款时已经超过100名,并将前100名的名单发给了原告。原告对该名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本院认为原告证据不足,其主张不能成立,故对被告的抗辩予以采信。另外,对于被告提出因系统出错才致使原告拍下,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付款时为何支付的是698元而非398元应当有风险意识,但原告在庭审中对该问题解释先是说急着抢货没时间询问客服,后又说是因为在考虑这个价格为什么是698元才在超过0点11分钟后才付款,自相矛盾,原告应当在付款前询问客服。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主张“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被告未如宣传的给予免单。但本院认为原告因付款不及时本就不享有免单资格,且在告知原告不享有免单资格后,客服亦告知原告可以退货,且退货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说明亦没有欺诈的故意,故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另外,原告仍可以选择退货退款,故对于原告来说不存在其他经济损失。

综上,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即买方不得强买,卖方亦不得强卖。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布洛格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艳

人民陪审员王国金

人民陪审员钱霞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丁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