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灿辉,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萃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滨。
被告上海喜德旺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增传。
原告魏灿辉诉被告上海萃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喜德旺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灿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臧梦华
审判员郭铁成
审判员武玉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菅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