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灿辉,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萃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滨。

被告上海喜德旺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增传。

原告魏灿辉诉被告上海萃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喜德旺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灿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臧梦华

审判员郭铁成

审判员武玉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菅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