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二
(2015)甬鄞民初字第2449号之二
原告:李斯章,职业不明。
被告:河南水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郑坤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斯章与被告河南水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斯章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五十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斯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斯章负担。
审判员翁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任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