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61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秋楠,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居里食品贸易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圩镇社区滨河大道3138号福滨新村11栋105。 经营者:陈李城,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再审申请人叶秋楠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居里食品贸易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704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二审判决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释了不予支持叶秋楠要求深圳市福田区居里食品贸易商行按照涉案网购商品价格十倍数额支付惩罚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的理由,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叶秋楠所提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错误驳回其十倍惩罚赔偿金请求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叶秋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伟民 审判员  殷亚男 审判员  李 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