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达丰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耀光,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向其提供网络购物的公司在罗湖区有一个固定的配送站点,因此,可以确定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在深圳市罗湖区有一个固定的储藏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欢飞
审判员 林君良
审判员 李 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庆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