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连安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新中心城区石林村(金粤贸易有限公司厂房之一)。 负责人:孔雪芳,该厂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雪芳,女,1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尧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若兰,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沪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浦卫公路5398号1073室。 法定代表人:范泽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香,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贤姬,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连安五金厂(以下简称金连安五金厂)、孔雪芳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冉宏公司)、上海沪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颜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金连安五金厂、孔雪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沪颜公司、天猫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被告。首先,沪颜公司经营的网店并没有展示被诉侵权产品,从整个购买、发货的记录来看,沪颜公司只是应冉宏公司的要求,帮其从广东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第二,天猫公司只是为沪颜公司提供网络经营平台。因此,在沪颜公司、天猫公司侵权行为不明确的情况下冉宏公司向沪颜公司、天猫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系网络购物行为,并无直接的侵权行为地,但是,两方面可以确定侵权行为发生的地址:⑴被诉侵权产品上有关生产厂家信息、地址;⑵收货地址。其中,从(2020)苏锡梁溪证字第9902号公证书中可以看到被诉侵权产品上公开了金连安五金厂的相关信息以及收货地址“无锡市新误区新洲人家31-59门头”的信息,以上收货地址属于明确的侵权行为地。因此,本案只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另外,由于涉及管辖权的定性,所以受理法院应当对立案证据中有关定性哪个主体是否可以作为被告的证据进行审核,而本案中两份证据均没有显示沪颜公司、天猫公司有许诺销售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被告。基于以上事实,本案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冉宏公司未作答辩。 沪颜公司未作答辩。 天猫公司未作答辩。 冉宏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冉宏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金连安五金厂立即停止侵害冉宏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制造、销售,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判令沪颜公司、天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冉宏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和许诺销售,并断开侵权产品链接。2.判令金连安五金厂、孔雪芳、沪颜公司、天猫公司共同赔偿冉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3.判令金连安五金厂、孔雪芳、沪颜公司、天猫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广州铸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61048****.8,名称为“防火门电动闭门器”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并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冉宏公司使用。冉宏公司发现沪颜公司通过自营的天猫店铺,销售、许诺销售的闭门器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3-10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冉宏公司在公证购买的过程中发现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为金连安五金厂,且其经营范围为专业进行加工、销售五金制品,具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能力。沪颜公司的经营场所为天猫平台,天猫公司为沪颜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且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金连安五金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孔雪芳作为投资人,应对金连安五金厂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金连安五金厂、孔雪芳、沪颜公司、天猫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及使用涉案侵害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严重地侵犯了冉宏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冉宏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冉宏公司起诉至法院。 金连安五金厂、孔雪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首先,金连安五金厂的工商注册地址在广东省肇庆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网络购物行为,并无直接的侵权行为地,冉宏公司通过网络选择的收货地在纠纷发生之时并不确定,可以由冉宏公司任意选择。若将网络购买收货地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域管辖,即相当于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就此类纠纷均可能具有管辖权,不符合立法的初衷。其次,从冉宏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取证产品并非链接中的产品,冉宏公司采取非常规的购买手段向沪颜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沪颜公司根据冉宏公司的定制要求从广东购买,广东卖家根据金连安五金厂的指示寄给冉宏公司。可见,侵权行为发生地应该在广东省。由于金连安五金厂销售的产品与冉宏公司取证的产品不相符,金连安五金厂也正在积极调查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冉宏公司要求金连安五金厂、孔雪芳离乡参加庭审,明显不公。综上,金连安五金厂、孔雪芳请求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冉宏公司以沪颜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中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金连安五金厂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天猫公司为沪颜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且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孔雪芳作为金连安五金厂的投资人,应对其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金连安五金厂、孔雪芳、沪颜公司、天猫公司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冉宏公司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有权选择任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有权管辖所在市辖区内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鉴于沪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冉宏公司据此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并无不当。至于冉宏公司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系金连安五金厂生产以及金连安五金厂、孔雪芳、沪颜公司、天猫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均属于实体审查的范围,不宜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处理。综上所述,金连安五金厂、孔雪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连安五金厂、孔雪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连安五金厂、孔雪芳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冉宏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20)苏锡梁溪证字第9901号和(2020)苏锡梁溪证字第9902号《公证书》等证据。(2020)苏锡梁溪证字第9901号《公证书》及附件显示,冉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手机天猫”APP上沪颜家居专营店购买了防火门闭门器,沪颜家居专营店的经营者为沪颜公司。(2020)苏锡梁溪证字第9902号《公证书》及附件显示,冉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前往德邦快递提取上述相关侵权设备,并在现场对上述侵权设备的包装袋进行拆封,查验箱内部分设备、合格证等,合格证显示制造商为金连安五金厂。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本案中,冉宏公司对金连安五金厂、孔雪芳、沪颜公司、天猫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沪颜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中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金连安五金厂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天猫公司为沪颜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且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孔雪芳作为金连安五金厂的投资人应对其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冉宏公司就此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沪颜公司在天猫公司经营的网站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及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金连安五金厂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管辖连结点。作为被告之一的沪颜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有权管辖所在市辖区内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沪颜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实际或者直接来源于金连安五金厂,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金连安五金厂、孔雪芳、沪颜公司、天猫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等问题,可在案件实体审理中作进一步审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金连安五金厂、孔雪芳的住所地、其他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金连安五金厂、孔雪芳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金连安五金厂、孔雪芳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蔡明月 书记员王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39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 军、于志涛   法官助理:蔡明月 书记员:王 燚 裁判日期 2021年5月11日 涉案专利 “防火门电动闭门器”发明专利 (ZL20161048****.8)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侵害发明专利权;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连安五金厂;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雪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沪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连安五金厂、孔雪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