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建林,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

被告深圳泽夕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布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林与被告深圳泽夕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林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李建林负担。

审判员方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余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