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广,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上海鲁广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382室。

法定代表人:孙燕,执行董事。

原告原告杨广与被告上海鲁广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杨广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广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广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5元,由原告杨广负担。

审判长宋岩

人民陪审员张碧卿

人民陪审员叶金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苏秋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