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利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总经理。
上诉人翟利强因与被上诉人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2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翟利强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网络购买协议公证书,公证内容为2015年11月19日的网络购买协议,本案涉及的购买发生时间为2015年9月19日,上述公证书与本案无关,为无效证据。原审法院作出裁定前,上诉人不知晓有该公证书,更不知晓公证书内容。被上诉人提供的外地法院相似案件裁定书复印件,误导原审法院。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合同中有关管辖的格式条款。鉴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以外的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所涉及的买卖行为,收货地点在天津市内,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翟利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处理结果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202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云玲
代理审判员康艳
代理审判员王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薛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