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辽0112民初6659号原告:滕勃宇,男,200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高金红,女,1962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原告滕勃宇与被告高金红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滕勃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滕勃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庞舒亓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