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彬,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湖州沃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铭。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彬诉被告湖州沃达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彬负担。

审判长闵兴俊

代理审判员周亲亲

人民陪审员汪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