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佳浩。
被告:苏州翌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游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佳浩诉被告苏州翌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佳浩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佳浩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佳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佳浩负担。
审判长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唐少鹏
人民陪审员郑秋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