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崇云。

被告:北京思学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南大街58号2层201-210。

法定代表人:叶巧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黄崇云诉被告北京思学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2016年9月5日,原告黄崇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崇云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崇云负担。

审判员夏厚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解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