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星布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华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军宏。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上诉人江西星布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布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何军宏、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星布斯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5)杭余民初字第4877-1号民事裁定,驳回星布斯公司的管辖异议。星布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为,消费者因网络购物引发的产品争议,可以向销售者主张合同责任,亦可主张侵权责任,现何军宏明确提起产品责任纠纷之诉,表明其主张各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的天猫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且何军宏对天猫公司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天猫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  、第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驳回星布斯公司的管辖异议。

上诉人星布斯公司上诉称:星布斯的产品未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没有给何军宏造成任何损害,本案实为合同纠纷,并非侵权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星布斯公司注册地、经常办公地都在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未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办理任何营业点。星布斯公司与何军宏也未签订任何买卖合同,更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当由被告星布斯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军宏以涉案商品存在虚假宣传为由,将星布斯公司及天猫公司均列为被告诉至原审法院,并提出了相应的诉讼请求。因此,本案系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天猫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且何军宏亦对天猫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星布斯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棉

代理审判员黄斯蓓

代理审判员李程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