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欢。
被告北京伊樽月亮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河南幸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文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欢与被告北京伊樽月亮谷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欢于2016年8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9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姚欢承担。
代理审判员邵爱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