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潘丹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称和被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庭外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意见,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对被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耀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宋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