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秋艳。
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427。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秋艳诉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裴秋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秋艳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元,由原告裴秋艳负担。
审判员许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