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申30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宏,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韦全恳,男,1994年3月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汪宏因与被申请人韦全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834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汪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证据之情形,且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综合本案审查情况,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汪宏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菊红审判员  傅贤生审判员  卢世昌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一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