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2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明正商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百花路北段(欧亚咱南雪枫路西)。

法定代表人胡艳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海飞,男,199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上诉人河南省明正商贸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海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株石法民管初字第31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明正商贸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艳辉

代理审判员  李小红

代理审判员  包 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菁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