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TCL家用电器(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丰硕路38号(1-3号楼)。法定代表人:闫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乐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北部工业园HB栋厂房101一楼A区。法定代表人:罗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华,东莞高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其厚,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华,东莞高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原审被告:惠州酷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鹅岭南路6号TCL集团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王成。原审被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李东生。上诉人TCL家用电器(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中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乐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正公司)、朱其厚,原审被告惠州酷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友公司)、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20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TCL中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乐正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网上下单和收货的地址在东莞,但是被诉侵权产品实际为案外人深圳市柏斯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造,主要存放地和发货地均在深圳市,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知,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乐正公司、朱其厚未作答辩。乐正公司、朱其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乐正公司、朱其厚起诉请求:1.TCL中山公司、酷友公司、TCL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立体送风防护口罩”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2.TCL中山公司、酷友公司、TCL公司连带赔偿乐正公司、朱其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00元;3.TCL中山公司、酷友公司、TCL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涉案专利于2015年8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2016XXXX.3,涉案专利至今合法有效。经乐正公司、朱其厚调查,发现TCL中山公司、酷友公司、TCL公司在京东、国美、天猫等大型网络平台大量销售侵权产品。产品销售网页、产品外包装及收据上均标明了生产厂家相关信息,乐正公司、朱其厚有理由相信该类产品为TCL中山公司、酷友公司、TCL公司生产。TCL中山公司、酷友公司、TCL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TCL中山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辖终107号裁定书,在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中,如果原告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在确定管辖时,不宜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收货地作为管辖连结点。本案中,乐正公司、朱其厚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网上下单和收货的地址在东莞市,无法证明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事实上,被诉侵权产品实际为案外人深圳市柏斯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造,主要存放、发货地均在深圳市,因此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深圳市,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中,TCL中山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酷友公司、TCL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惠州市,均在原审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TCL中山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TCL家用电器(中山)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TCL家用电器(中山)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经审理另查明:2020年2月5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TCL公司。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本案中,TCL中山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酷友公司、TCL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惠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中,原审原告有权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法院进行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专利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法[2017]352号)的批复精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内(非深圳市),故乐正公司、朱其厚有权选择被告住所地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诉讼,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TCL中山公司认为本案应移送至侵权行为地法院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TCL中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于志涛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婧雪书 记 员 尹明琦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97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马军、于志涛法官助理:赵婧雪书记员:尹明琦裁判日期2021年4月23日关键词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TCL家用电器(中山)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乐正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其厚;原审被告:惠州酷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裁定主文:驳回TCL家用电器(中山)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法[2017]352号)法律问题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裁判观点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