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娟玲,女,1986年10月17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双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康业路951弄32号一幢2层M区210室,组织机构代码05937518-1。
法定代表人柯金国。
被告柯金国,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德芳,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娟玲与被告上海双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柯金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娟玲以另案起诉为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双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柯金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娟玲撤回对被告上海双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柯金国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娟玲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绿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