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云飞。
被告吴赛花,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云飞与被告吴赛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云飞撤回对被告吴赛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柏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高春花
原告侯云飞。
被告吴赛花,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云飞与被告吴赛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云飞撤回对被告吴赛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柏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高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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