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春香。
被告路易拉菲旗舰店。
店主任瑞松。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常春香与被告路易拉菲旗舰店、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常春香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春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春香撤回对被告路易拉菲旗舰店、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常春香负担。
代理审判员范希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符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