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春香。

被告路易拉菲旗舰店。

店主任瑞松。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常春香与被告路易拉菲旗舰店、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常春香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春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春香撤回对被告路易拉菲旗舰店、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常春香负担。

代理审判员范希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符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