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6民终1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虑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实际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心路振宁路农业大厦1栋10楼。

法定代表人:沈志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陟阳,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杨磊为与被上诉人上海虑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虑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4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靓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陆卫东、代理审判员王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磊和被上诉人虑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陟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4日,杨磊通过淘宝网络平台上虑致公司开设的“zogaa旗舰店https://zogaa.tmall.com”网店内购买标题为“ZOGAA秋冬双面羊绒大衣女2015新毛呢大衣中长款粉色茧型毛呢外套”,同一款衣服同笔订单购买了5件,订单号为1295524040454084,杨磊支付货款4775元,该款衣物标题含有“羊绒”字样,网页详情则标注100%羊毛。杨磊下单后,虑致公司将衣服以快递方式发送至杨磊住址,快递单号为920389165759,衣物吊牌也标注100%羊毛。杨磊主张:虑致公司所售衣服虽是100%羊毛,但其标题宣称“羊绒”系欺诈、虚假宣传,且吊牌书写不合规范。杨磊以此为由,冻结付款,要求判令虑致公司向杨磊退还购物款4775元,并支付购物款三倍赔偿金14325元。庭审中杨磊明确,请求解除订单号为1295524040454084的网络购物合同。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杨磊、虑致公司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有网络购物订单号、快递单号、5件衣服实物为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对合同成立并无异议,争议的是三倍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只有在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的情形,消费者才能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而,欺诈是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故而,虑致公司在网络购物合同的履行当中,是否存在欺诈及虚假宣传行为是本案的争议的焦点。该院认为,虑致公司使用标题“ZOGAA秋冬双面羊绒大衣女2015新毛呢大衣中长款粉色茧型毛呢外套”,系将该产品的规格、性能、功能等进行了概括的描述,其以此作为产品名称,与通常意义上的货物名称有所不同,这是基于网络销售的性质,网络商品卖家为了便于买家通过搜索功能查询到相关或类似产品的通行做法,且虑致公司在产品的详细说明以及商品实物吊牌中,明确提示该衣服材质为100%羊毛,并且在详情表示页或吊牌中没有做任何关于100%纯羊绒的文字表示或者图片表示。可见,虑致公司无通过混淆产品名称,将该款羊毛大衣冒充羊绒大衣来进行销售的故意,故虑致公司不存在欺诈、虚假宣传行为。杨磊诉称虑致公司存在欺诈、虚假宣传行为,该院不予以支持。但因虑致公司同意杨磊解除合同之请求,该院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准予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发生恢复原状之效果,故对杨磊要求退还货款之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但该院明确该请求的照准应以杨磊退货为前提。杨磊另外还陈述了货品吊牌书写不规范的情形,然该情形并非欺诈、虚假宣传之范畴,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三倍赔偿的法律效果,双方又协商解除了合同,本案中已无审查吊牌书写之必要,本判决不再详研。另,杨磊主张己方系普通消费者,即便属实,亦不应滥用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善意,造成对方无端讼扰,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其行为应予自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解除杨磊与虑致公司订单号为129924040454084的网络购物合同;二、虑致公司在收到杨磊完好退还的5件品牌为ZOGAA、型号为Z15DSFD117的女款羊毛大衣之日起三日内退还杨磊人民币4775元;三、驳回杨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杨磊负担。

上诉人杨磊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于2015年12月4日通过手机淘宝APP客户端,输入“羊绒大衣”为关键词在手机淘宝软件内进行选购商品,被上诉人以“羊绒大衣”作为产品名称出售商品,上诉人有理由认为在搜索结果中购买的讼争服装“ZOGAA秋冬双面羊绒女2015新毛呢大衣中长款粉色茧型毛呢外套”是一件主要成分是“羊绒”的女装大衣,由于手机软件客户端显示字体较小,上诉人没有注意浏览商品详情里全部文字,且在手机淘宝APP软件里,第一页即可看到商品的图片价格标题这些关键购买信息,在第一页可以直接下单购买,无需浏览全部商品详情。原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原告在多起网络购物中诉讼维权,对诉讼维权有一定认知”,即使在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方面具有便捷性,但亦不能因此减轻销售者标注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而加重消费者对商品详情标注真实性的注意义务。原审判决认为讼争产品标注了相应技术参数就不够欺诈的认定是不符合逻辑和没有依据的,上诉人作为网络购物消费者没有浏览全部商品详情说明的义务及必要,商品标题是买家在网络上选购商品的最重要参考及依据,如事实所见,被上诉人是以“羊绒大衣”作为商品标题使用,且商品标题里没有“羊毛”二字。众所周知,羊绒是比羊毛贵重很多的一种天然材质,且起诉到法院后被上诉人已经将讼争商品标题修改为“ZOGAA秋冬双面呢大衣女2015新款羊毛大衣中长款粉色茧型毛呢外套”,把原来的“羊绒”修改为“羊毛”,显而易见被上诉人具有欺诈的故意。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认定被上诉人故意提供“羊绒大衣”的虚假信息在商品标题中。二、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被上诉人作为天猫商城经营者,必须遵守天猫商城规则,天猫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商品如实描述”及对其所售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是商家的基本义务。“商品如实描述”是指商家在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阿里旺旺等所有淘宝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商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天猫规则第七十条:滥发信息,是指商家未按本规则及淘宝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四)发布错误描述信息,发布以下任一错误描述的商品或信息的,删除该商品或信息:1、商品信息中缺少标题、主图,或特殊类目商品缺少所售商品本身的实物图片;2、商品标题、图片、价格、物流方式、邮费及售后服务等商品要素之间明显不匹配;3、商品标题等信息不实或者与本商品无关的;4、使用虚假的好评率、店铺评分、天猫店铺类型,或使用与店铺实际信息不符的标识;5、商品所发布的类目或属性不符的;6、商品与所发布的类目或属性不符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第四项中第二、三、五、六目规定的商品,天猫同时给予单个商品淘宝网搜索降权直至商品整改完成后第三天恢复。以上足以证明,无论是天猫商城规则还是国家法律法规,均否决了原审法院认为的“被上诉人使用标题‘ZOGAA秋冬双面羊绒大衣女2015新毛呢大衣中长款粉色茧型毛呢外套’系将该产品的规格、性能、功能等进行了概括的描述,其以此作为产品名称,与通常意义上的货物名称有所不同,这是基于网络销售的性质,网络商品卖家为了便于买家通过搜索功能查询到相关或类似产品的通行做法。”三、上诉人作为花钱购物的买家,所买服装为馈赠友人之用途,丝毫没有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所购,理所当然是合法消费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强制标准(GB5296.4-2012)》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是服装和纺织品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的,其规定了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产品说明应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产品的名称执行标准。本案中讼争服装的产品说明里没有厂名厂址,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且讼争衣服的执行标准为FZ/T81007-2012,这个标准是单/夹服装的执行标准,而不是女装大衣执行标准GB/T2665-2009,显然这些服装是不合格服装。被上诉人明知衣服是不合格商品,却在天猫大肆出售,被上诉人作为天猫商城多年销售服装的经营者,连最基本的服装使用说明都不合格,用其他标准生产制造女装大衣,欺诈了消费者。综上,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还购物款4775元,并支付购物款三倍赔偿金14325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虑致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ZOGAA旗舰店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猫平台经营规则关于产品信息真实、有效的标注法定义务并严格执行。上诉人认为商品标题是买家在网络上选购商品的最重要参考及依据是其主观意识,并无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欺诈行为的主要认定方法,被上诉人所经营的ZOGGA旗舰店并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充合格商品,亦无故意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以误导消费者。现上诉人已将所购衣物退回,ZOGGA旗舰店亦将购物款项退还至旺旺号为“情怀大过天”的支付账号,目前订单交易状态已经关闭,即合同已经解除。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被上诉人现在商品标题打印件一份,证明起诉后被上诉人将讼争商品标题中“羊绒”改为“羊毛”,表明其存在欺诈的故意。被上诉人质证认为,目前讼争商品已经处于下架状态,标题中的名称只是经营者基于市场销售情况的判断而作出的表述,并不能证明待证事实。

被上诉人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讼争交易状态打印件一份,证明该笔交易已经完成,合同义务已经终止。上诉人对讼争衣服已经退货,交易已经关闭的事实并无异议,但认为合同完成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现上诉人已将所购五件大衣退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亦将大衣款项4775元退还给上诉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在标题栏中使用“羊绒”字样是否构成欺诈或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

上诉人主张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但对于何为欺诈,该法并未明确界定,故仍需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认定标准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可见,构成欺诈有两个条件,一是卖方故意告知买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二是买方基于虚假情况或因为不知道真实情况而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主要理由是商品标题中出现“羊绒”字样,使得上诉人误以为大衣的主要面料是羊绒。网络购物环境中,商家为了扩大商品的搜索范围,使得更多消费者点击进入商品页面,在商品标题栏中用相关或类似的词汇是常见的做法,至于该做法是否违反天猫规则,买家可向平台进行投诉,由平台作出处理。根据上诉人的陈述,其在搜索“羊绒大衣”后,讼争商品的标题是“ZOGAA秋冬双面羊绒大衣女2015新毛呢大衣中长款粉色茧型毛呢外套”,在该标题中既有“毛呢”字样又有“羊绒”字样,并不足以令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普通消费者看了此标题后就能断定大衣面料的主要成分,进而作出错误购买的意思表示。在标题中出现两种不同材质时,上诉人应对该款大衣的材质产生疑问,进而阅读详细说明,或与商家沟通,但事实上,上诉人既未阅读商品详情也未向商家询问大衣材质,就径直下单,不符合交易惯例。因此,被上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且被上诉人在该商品的详情页中通过文字、图片方式多次明确讼争大衣的材质是100%羊毛,亦不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上诉人还认为大衣标签上无厂名厂址,且讼争衣服的执行标准应为女装大衣执行标准GB/T2665-2009,而非FZ/T81007-2012,因此,讼争服装为不合格产品。即上诉人主张的是系争商品包装的标签标示有错误,作为消费者受到了欺诈,但显然标签标示的瑕疵并不当然等同于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亦不当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且上诉人陈述在购买服装前仅阅读了标题,而未阅读详情页,也未与客服进行沟通,也就是说上诉人并非基于服装标签上的内容而做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因此,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出售的服装标签不规范为由,主张构成欺诈,并进而要求退一赔三,理由与依据均不充分。至于生产商标注标签是否违法了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处理,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主文确定的义务双方已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元,由上诉人杨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靓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审判员  王 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