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茜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255弄10号2层。法定代表人:孙无瑕。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麟,广东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博,男,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光,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茜奥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茜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博以及原审被告张倩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1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茜奥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仅仅是因为网络收货地在深圳,存在一定关联性,但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发院关于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为管辖连接的专利侵权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粤高法[2018]168号文件,不宜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因此本案并不适合在深圳管辖。二、本案原本不存在发货地在深圳的前提,是王文博为了规避管辖规定,于2019年5月23日安排了昵称为aegeandreams的张倩兰先在茜奥公司的网店“希感旗舰店”上购买涉案产品,该交易于2019年6月2日完成。第二天,王文博即来到公证处通过自己的淘宝账户向aegeandreams购买涉案产品,并且办理了公证【(2019)深盐证字第4413号】。三、王文博在另案起诉荆门市迪亲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案号:(2020)粤03民初301号】的诉讼之中,也是通过相同方式购买同一产品并办理公证【(2019)深盐证字第3384号】。四、王文博恶意规避法律关于管辖规定,其与张倩兰是关联方,理由如下:(1)一般的专利权人会起诉要求销售方也需承担赔偿责任,而两个案件中,王文博均只起诉要求张倩兰停止销售;(2)在两起诉讼过程中均是张倩兰先到销售方购买涉案产品,之后王文博立刻再从张倩兰的网店购买涉案产品,除了取证的销售记录外,涉案产品没有其他销售记录。(3)涉案产品交易完成以后,张倩兰立刻在淘宝平台删除链接。由此可见,张倩兰的淘宝账户销售涉案产品,仅仅是为了诉讼取证的需要。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管辖权异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希感托腹带”的网购产品发货地显示为深圳市,故可认定本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实施地在深圳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规定,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此,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深圳市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茜奥公司以张倩兰的淘宝账户销售案涉侵权产品仅是为了取证需求,王文博恶意规避管辖规定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和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