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辛。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辛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王辛已经缴纳的诉讼费用25元,由其承担12.5元,退还12.5元。

审判长郎梦佳

人民陪审员宋维宝

人民陪审员骆怀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俞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