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润农生态茶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海林,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润农生态茶油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1号嘉麟豪庭A座2303室。

法定代表人田海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怀冰,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

上诉人湖南润农生态茶油有限公司、湖南润农生态茶油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怀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6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审判长,法官周维平及张静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湖南润农生态茶油有限公司、湖南润农生态茶油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润农生态茶油有限公司、湖南润农生态茶油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润农生态茶油有限公司、湖南润农生态茶油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湖南润农生态茶油有限公司、湖南润农生态茶油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李超

代理审判员周维平

代理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焦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