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91执3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丰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4629929XQ,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88号晋合广场2号楼11层1101室。主要负责人:石井律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强。被执行人:吴西西。被执行人: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西西,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被执行人:驭道天下(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西西,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丰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吴西西、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驭道天下(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91民初6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租金108034.08元,至2020年10月2日的违约金785元,及自2020年10月3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吴西西、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驭道天下(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为155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55元,由被告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吴西西、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驭道天下(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丰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6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但均因“查无此人/单位”退信。2、2021年6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签收上述法律文书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21年6月3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网络购物地址、酒店住宿、出入境信息、车辆及其名下财产状况,除部分车辆外,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20年6月3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苏州市、江苏省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在上述辖区范围内未有不动产登记信息。5、2021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20)苏0591民初6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14128.74元,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14128.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执行费1612元暂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表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591执38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亚峰审 判 员 牛 军审 判 员 陈 谚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朱文峰书 记 员 邢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