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俊峰,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广州元美盛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胡俊峰诉被告广州元美盛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胡俊峰于2016年8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