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湘0281民初2248号原告:杨柳,女,1988年8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山东艾默里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三利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姜伟,总经理。被告:济南铸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大正路1777号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13号楼202-1-5厂房。法定代表人:姜伟,公司董事。被告:山东鼎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大正路1777号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13号楼202-1厂房。法定代表人:姜伟,总经理。原告杨柳与被告山东艾默里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铸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山东鼎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柳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柳承担。审 判 员 王宝元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魏 玥书 记 员 张 维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