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伟。

被告:山东桑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西坦村体育场后街150号。

原告周伟与被告山东桑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