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明。

被告:山西澳意芦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平,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馨月,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诉被告山西澳意芦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9元,减半收取2059.50元,由原告程明负担。

审判长沈宇珍

人民陪审员周燕萍

人民陪审员洪立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