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祖根,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被告:太原每天分享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16号-1。
法定代表人孙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祖根与被告太原每天分享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徐祖根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祖根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祖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徐祖根负担。
审判员陈永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林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