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幸如。
委托代理人:易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沈阳金龙保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幸如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沈阳金龙保健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幸如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幸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幸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朱幸如减半负担。
审判员姚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钱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