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幸如。

委托代理人:易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沈阳金龙保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幸如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沈阳金龙保健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幸如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幸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幸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朱幸如减半负担。

审判员姚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钱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