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福才,男,锡伯族。
被告宁波杰利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屹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徐福才诉被告宁波杰利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福才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福才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福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福才承担。
审判员曹刘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汤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