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1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泰钇门窗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东新冲东海军亭中建博美五金装饰城内中建十一路第1134号。 经营者:薛念良,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荔庄南一街49号一楼。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增榜。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泰钇门窗配件店(简称泰钇配件店)因与被申请人李增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终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泰钇配件店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根据(2017)粤73民初3276号起诉状提供的035397335489“顺丰速运单”的复印件,上面注明寄出的时间是2016-11-1920:38:08,但是根据物流跟踪记录,泰钇配件店的包裹在2016-11-1919:28:00已经寄出,“顺丰速运单”是泰钇配件店快递寄出1个多小时之后打印的,系伪造证据。2.根据起诉状提供的照片,物品的外面包裹了一层白色的珍珠棉,泰钇配件店从未用珍珠棉包裹过物品,仓库里也没有过珍珠棉,该包裹不是泰钇配件店的。3.根据物流跟踪记录,泰钇配件店的包裹是陈宇本人签收,李增榜没有证据证明泰钇配件店所寄的包裹被陈栋宇化名签收。综上,被诉侵权产品不是泰钇配件店销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诉讼费用由李增榜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泰钇配件店的申请再审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泰钇配件店所销售。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单号为035397335489“顺丰速运单”是否为伪造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2016)深证字第170195号公证书内容载明:2016年11月21日,深圳市好博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栋宇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深圳市罗湖区签收快递包裹一个,并取得单号为035397335489的“顺丰速运单”一张,收件方显示:陈宇,广东深圳罗湖区红岭中路深圳国际信托大厦;寄件方显示:薛念良,广东佛山南海区大沥镇博美五金城11路34号。泰钇配件店以该“顺丰速运单”显示的包裹寄出时间与物流跟踪记录显示的包裹寄出时间不一致为由主张该“顺丰速运单”系伪造,尚不能推翻上述公证证据证明的事实,故泰钇配件店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陈栋宇签收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单号为035397335489“顺丰速运单”显示的收件方为陈宇,但被诉侵权产品实为陈栋宇签收。根据(2016)深证字第194525号公证书和(2016)深证字第170195号公证书以及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首先,阿里巴巴平台用户“陈栋宇(修罗白衣)”的买家中心内卖家为泰钇配件店的订单信息中的门窗执手产品图片,与陈栋宇签收的门窗执手产品照片以及一审庭审中拆封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一致。其次,阿里巴巴平台上显示的订单信息与陈栋宇签收的门窗执手产品包裹上记载的信息相对比,物流公司均为“顺丰速运”,运单号码均为“035397335489”,发货时间和签收时间均为2016年11月19日、2016年11月21日。第三,陈栋宇在公证人员面前可以输入密码登录前述买家账号。故二审法院认为以化名作为网络购物的收货联系人姓名,这一行为与生活常理并不相悖,李增榜主张的泰钇配件店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未有不当。故泰钇配件店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泰钇配件店主张其从未在物品外面包裹一层白色的珍珠棉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 综上,泰钇配件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泰钇门窗配件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艳芳 审判员  钱小红 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曹佳音 书记员张栗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