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鹏,男,汉族,生于1991年3月13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涂刚,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全峰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38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加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鹏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全峰快递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鹏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鹏负担。

审判员刘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林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