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猛。
被告毫州市康缘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孙湾建安新区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谢振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与被告毫州市康缘堂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王猛负担。
审判长王夫军
审判员马勇中
人民陪审员李培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赵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