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沃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悦艺,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简昌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信华,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沃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信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3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上诉人广州市沃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万信华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万信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5)湖民初字第3346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被上诉人万信华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5元,由被上诉人万信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仲

审判员王池

代理审判员苏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龚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