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佳。

被告:上海优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兰博路3399号第6幢A区。

法定代表人:李茂银,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佳与被告上海优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佳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佳负担。

审判员刘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王瑶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