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海禹,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付正权,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俞思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黄海禹与被告付正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黄海禹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海禹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海禹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海禹负担。

审判员黄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少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