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楠。

被执行人上海喜望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楠与被执行人上海喜望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喜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楠货款人民币2970元。被告上海喜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楠人民币891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元,由被告上海喜望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听证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马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