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强。
被告深圳市易购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曼哈顿数码广场A座7楼727室,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叶可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诉被告深圳市易购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士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