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民终1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云,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宝,山东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凡思领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157号中南金石国际广场2308室。法定代表人:范得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兆兴,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飞,山东柱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海宁凡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州街道合力大厦2幢901室。法定代表人:沈巧英,总经理。上诉人高云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凡思领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凡思公司)、原审第三人海宁凡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凡思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四项,改判青岛凡思公司向高云支付1142988元;本案诉讼费由青岛凡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合同系因青岛凡思公司单方违约解除,高云在合同履行中没有过错,一审判决青岛凡思公司仅承担高云小部分损失明显不当。1.关于品牌使用费、技术使用费及管理费。高云实际经营时间较短,青岛凡思公司应将品牌使用费30万元全部返还,技术使用费18万元返还13万元,管理费每年6.8万元返还5万元。2.房屋租赁费用95000元、消防工程60000元、装修费用310598元,均应由青岛凡思公司承担60%。3.空调、教具、家具、监控等费用共计224410元,由于部分物品解除合同后尚可继续使用,应由青岛凡思公司应承担60%。4.物业费、广告费、员工工资和社保费共计414977元,亦应由青岛凡思公司承担60%。青岛凡思公司辩称,高云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海宁凡思公司未作陈述。高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青岛凡思公司、高云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的《特许加盟合作协议》;2.青岛凡思公司退还高云加盟费48万元;3.青岛凡思公司退还高云装修费6万元;4.青岛凡思公司向高云支付合理维权费用35000元(律师费30000元,差旅费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青岛凡思公司承担。高云之后增加诉讼请求为:青岛凡思公司赔偿高云各项损失共计1139485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6日,高云与青岛凡思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合作协议》约定,高云加盟青岛凡思公司“FCF右脑开发”课程,经营地点为浙江省海宁县。此后高云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积极开展经营(实际开始经营的时间为2019年4月)。青岛凡思公司于2019年3月开始向高云提供《量子波动速读》等教材。自2019年9月起,全国各媒体对“右脑开发”相关课程进行了大量负面报道,多地行政管理部门已将相关课程定性为违法,该情况使高云经营陷入违法风险,许多学生家长得知该情况后纷纷要求高云退还培训费。基于以上事实,青岛凡思公司的违法违约行为导致高云损失巨大。海宁凡思公司系高云成立的履行合同主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26日,青岛凡思公司作为甲方,高云作为乙方,就乙方加盟甲方的“FCF右脑开发”项目签订《特许加盟合作协议》一份,约定:2.1加盟期限自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6日;2.2加盟期限届满时,如双方未提出其他书面意见,则从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合同重新签署之日或一方提出书面终止合同止,本合同继续生效,加盟期限自动续期。3.1特许加盟费48万元,其中品牌使用权30万元,技术使用费18万元。3.2首年管理费6.8万元,此后按照要求缴纳。3.3履约保证金3万元。5.1授权特许经营产品:《潜能开发悟进法课程》。《量子波动速读》为教案之一,该教案如此介绍“量子波动速读”:“用长篇小说来训练,文字以光波的速度传入大脑,在脑中自动转化成图像,学生五分钟左右看完一本长篇小说,并看着脑中的图像把主要内容复述下来,提高左右脑整合能力与口才,每分钟输入大脑的信息量为10-20万字,练就过目不忘的本领。学生具备这项超能力后2—3遍就可以背一篇课堂所学的课文,5分钟就可背20-100个英语单词,5-10分钟背一篇英语课文”。7.1为维护特许加盟分支机构的形象统一性,装修、环创、办公家具、工装由甲方统一提供服务,所涉及费用由乙方承担。16.2一方败诉的,应承担另一方针对本案付出的律师费。败诉方承担的律师费以对方提供的合格的律师费发票为准。败诉方不得以该律师费偏高为由拒绝支付。合同签订后,高云向青岛凡思公司支付了48万元加盟费。双方认可按合同7.1条之约定,青岛凡思公司收到了高云支付的6万元款项。高云主张,其先预付了该6万元装修费,但因青岛凡思公司装修公司收费过高,其之后自行装修。青岛凡思公司则认为系按合同约定收取的装修服务费,并非装修费。教育部于2020年1月16日发布《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报部分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培训查处情况》,针对近期部分无办学许可办学机构以“量子波动速读”“全脑培训”等为名面向中小学生违规开展培训的问题,公布了广东深圳“北京心智通全脑开发深圳分公司”违规开展“量子波动速读”相关培训;山西太原“卓伦教育”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全脑培训”相关培训;四川成都“四川领航凡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开展“量子波动速读”相关培训;“四川启航凡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开展“量子波动速读”相关培训等情况。2019年10月,深圳市教育局作出《关于禁止中小学生参加“量子波动速读”培训核查有关情况的通知》载明,根据日前相关媒体报道反映的“量子波动速读”培训机构存在培训内容涉嫌违规等问题,相关部门正在开展调查。按上级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核查学生参加培训情况。(二)严格禁止学生参加非法培训。禁止中小学生参加“量子波动速读”培训相关项目或内容。2019年10月21日,《半岛都市报》A10-A11版刊登报道《花49000元,就能让孩子过目不忘?》,对“量子速读”“波动速读”课程提出质疑,称其“违背科学的阅读教学思想,不建议报”“量子波动速读”式营销或已触碰法律红线。2019年10月26日,凡思教育集团向各校区发布紧急通知一份,主要内容:因最近全脑行业处于舆论焦点,为避免敏感词汇对品牌形象以及校区运营造成不良影响,现要求各校区对目前在印刷品中、线上宣传中等范围内使用含有“量子”“超能力”“一目十行”等敏感词汇的物料、宣传资料暂停使用。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一)高云主张的损失及证据情况1.高云主张房屋租赁损失149500元(房屋押金和房租),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凭证、发票予以证实。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为海宁市富升裘革有限公司,承租方为海宁凡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双方于2018年11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房屋面积603.98平方米,期限3年,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21年3月1日,其中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3月1日为赠送装修期。租金每年189000元,另交房租押金10000元。租金支付方式每半年支付。2018年12月18日,承租方支付出租方95000元租金,2018年12月24日,出租方为承租方开具租金发票,金额为95000元,备注栏内容: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9月1日免租金3.5个月。2018年11月16日,出租方开具押金收据10000元。高云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表记载,2019年3月13日,高云向物业公司支付20000元全年物业服务费。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2.装修费损失310598元。高云称没有装修合同,只有支付凭证予以证实。3.购买家具家电损失67179元,提交家具照片、支付凭证以及网络购物定单。4.购买教具损失50402元,提交网上定单和支付凭证、银行流水。5.监控损失18000元,提交工程合同、支付凭证、收据。上述证据可以证实高云安装监控花费18000元,一审法院予以认定。6.消防工程损失60000元,提交支付凭证与消防验收备案证。7.空调损失88829元,提交支付凭证、发票、安装空调人员工资统计表。8.人员工资及社保损失380873元,提交劳动合同和支付凭证。9.广告会计费损失14104元,提交合同和支付凭证。10.高云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0元,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高云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高云主张的上述款项系花费于涉案加盟项目相关费用的具体金额,但根据生活常识及高云已实际经营的事实,能够证明高云在从事涉案加盟项目时,存在上述花费的项目,高云主张的上述花费可以作为认定损失数额时的参考。(二)高云提交相关媒体对涉案项目报道情况视频8段、《半岛都市报》网站截图。高云据此主张网上舆情发生后,学生家长均不信任相关课程,导致高云无法招生,并出现了大量的退费情况。根据上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高云所加盟涉案项目存在负面舆情。(三)涉案加盟合同履行情况高云称,签订加盟合同后,自2019年3月3日招收学生,共招收二十多个学生,收取学费共计594188元。因9月份厦门家长集体退费,引起不良舆情反映,导致其招不到人。已招生的部分学生进行了退费,另一部分到2020年8月结课,此后不再租赁房屋。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双方签订的《特许加盟合作协议》应否解除;(二)青岛凡思公司应否承担高云主张的各项损失及损失金额如何确定。(一)双方签订的《特许加盟合作协议》应否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被特许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1.关于涉案合同目的能否实现问题。本案中,高云加盟涉案“FCF右脑开发”项目,其合同目的就是通过支付对价取得青岛凡思公司的涉案项目经营资源,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并获得收益。而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高云支付了相关加盟费用,并租赁装修房屋、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派员参加培训、购买课程教案、开始招收学生等,积极履行涉案特许经营合同。但因“量子波动速读”等培训课程在全国部分地区引发负面舆情,涉案特许经营项目受到较大影响难以经营,涉案加盟合同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关于涉案合同应否解除问题。本案中,青岛凡思公司提供的《潜能开发悟进法》系列课程,其中包括“量子波动速读”。而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该课程冠以“量子”名称的同时,还介绍可以“五分钟左右看完一本长篇小说……练就过目不忘的本领,5分钟可背20-100个英语单词”,宣传介绍“文字快速成像光波飞入过目不忘”等,且2019年10月26日青岛凡思集团公司内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目前使用的“量子、超能力、一目十行”等敏感词汇暂停使用。根据上述事实,结合相关负面舆情报道、部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查处的无办学许可机构培训项目均与“量子波动速读”培训有关等事实,可以认定“量子波动速读”培训项目相关宣传容易误导被特许人或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因此,青岛凡思公司向高云提供的信息未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且因相关负面舆情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审法院对高云诉请解除涉案特许经营合同予以支持。(二)青岛凡思公司应否承担高云主张的各项损失及损失金额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因青岛凡思公司原因,导致特许经营的项目存在负面舆情,最终导致高云无法继续经营加盟项目,对高云诉请退还加盟费及赔偿损失的诉请应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特许加盟合作协议》约定及履行情况,对高云诉请的损失分析如下:1.关于应退还的加盟费、装修费的确定。高云主张应退还加盟费48万元、装修费6万元。因高云已经经营了涉案特许经营项目,且已获得了一定的收益。故一审法院认为青岛凡思公司收取的加盟费、装修费应予部分退还。其中品牌使用费30万元、技术使用费18万元,共计48万元,因高云已经接受了青岛凡思公司的培训且开始营业并获取了一定的收益,但营业时间较短,一审法院酌定青岛凡思公司返还60%,即288000元。装修费6万元,因高云认可其装修过程中,接受了青岛凡思公司派出人员上门指导,青岛凡思公司主张该费用系装修服务费符合实际,高云已经接受了青岛凡思公司提供的服务,再诉请青岛凡思公司返还该笔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关于高云主张的其他损失的确定。高云主张的前述10项损失总金额为1169485元。(1)关于高云主张的人员工资及社保损失、广告会计费损失,因高云已实际经营并获取了收益,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2)关于高云主张的房屋租赁损失。高云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实际支付了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9月1日房屋租金95000元,但高云陈述,其经营至2020年8月份。高云主张房屋租金损失,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3)关于高云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16.2条约定,一方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本案因青岛凡思公司的原因导致涉案加盟合同解除,青岛凡思公司应承担高云因此而支出的律师费,一审法院对高云主张该律师费3万元予以支持。(4)关于高云主张的装修费损失、家具家电损失、教具损失、监控损失、消防工程损失、空调损失等六项损失共计595008元,因高云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各项目损失金额,但根据生活常识,高云已开业经营涉案加盟项目,其就上述项目定然有所支出,但高云已实际经营涉案加盟项目且已获得收益,且即便解除了涉案加盟项目,上述部分项目的设备仍然具有一定的价值,因此,对高云主张上述六项损失全部由青岛凡思公司承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涉案商业加盟合同履行情况、高云已获取了部分收益等情况,参考高云主张的上述损失项目所支出的金额,酌定青岛凡思公司赔偿高云15万元为宜。另,高云主张差旅费5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高云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高云与青岛凡思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的《特许加盟合作协议》;(二)青岛凡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高云加盟费288000元;(三)青岛凡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高云律师费30000元;(四)青岛凡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高云其他各项损失共计150000元;(五)驳回高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30元,由高云负担14400元,青岛凡思公司负担5830元。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高云提交了以下证据:1.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原件,拟证明高云因本案上诉支出律师费10000元,该费用应由青岛凡思公司承担。2.装修费发票原件、装修合同照片打印件,拟证明高云支出装修劳务费95000元,印证装修损失的真实性。3.法院开庭传票原件、天眼查软件开庭公告打印件、聊天记录打印件以及建设银行转账凭证原件等,拟证明一审判决后学生不断退费,给高云造成的损失持续增加。青岛凡思公司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高云还应当提供转账记录予以证明其支付了10000元。对证据2的装修费发票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装修合同照片打印件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3开庭传票、建设银行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其他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对于证据1、3,上述证据所证明的费用及损失均系一审判决之后产生,且未包含在高云上诉请求范围之内,不属于本案二审审查范围,对证据1、3均不予采信。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力将结合其他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评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高云未向青岛凡思公司支付管理费68000元。二审审理中,高云将其要求青岛凡思公司支付金额变更为1109485元,该数额不包括一审律师费30000元及管理费68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青岛凡思公司应否向高云退还及赔偿共计110948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涉案合同系因青岛凡思公司的原因而被解除,其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赔偿损失。至于退还及赔偿的具体数额,首先,关于品牌使用费及技术使用费,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涉案项目加盟期限自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6日,加盟期限届满时,如双方未提出其他书面意见,则从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合同重新签署之日或一方提出书面终止合同止,本合同继续生效,加盟期限自动续期。可见,涉案合同加盟期限为一年,当双方未提出其他书面意见时才自动续期。本案中,高云经营到2020年8月,并获取了一定的收益,其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之前向青岛凡思公司提出过解除涉案合同。在此情形下,即使考虑到合同系因青岛凡思公司原因解除及对高云经营后期的影响,一审判决青岛凡思公司退还品牌使用费及技术使用费的60%即288000元并无不当。关于消防工程、装修、空调、教具、家具、监控等费用损失,如前所述,再考虑到折旧因素及部分物品解除合同后尚可继续使用的情况,一审判决青岛凡思公司赔偿高云1500**元亦无不当。关于房屋租赁费用、物业费、广告费、员工工资和社保费均为高云经营期间的正常支出,一审法院未予支持高云相关主张亦无不当。综上所述,高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50元,由高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志涛审 判 员 柳维敏审 判 员 张金柱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许学镁书 记 员 闫旭冉